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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莞市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办法
2019-01-31  阅读:57845

为加强对我市APEC商务旅行卡(以下简称“APEC卡”)的管理,按照外交部和省外办的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,特制订本管理办法。

一、根据我市对APEC卡保管要求规定,企业向市外事局提出书面申请和签订《承诺书》,经市外事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将APEC卡交由企业统一保管,个人不得自行保管。

二、企业必须安排指定部门、人员和保险柜,负责企业人员的APEC卡保管等管理工作。

三、持卡人因业务需要经批准后,方可向企业申请领用APEC商务旅行卡,领用时须填写《APEC商务旅行卡领用申请表》并提交身份证进行查验,做好登记和领用手续。

四、持卡人回国后5天内必须将APEC卡交回企业统一保管,并办理退还APEC卡手续。如遇回国后即须再次出国处理业务的情形,亦须按规定重新办理领用手续。

五、APEC卡只能用于商务用途,禁止用于旅游。持卡人使用APEC卡出国从事商务活动时,应遵守国家和企业的出国纪律,禁止从事违反国家政策,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的活动,自觉维护中国企业家和企业的形象。

六、如持卡人因更换护照、不慎遗失APEC卡等原因需要继续申领APEC卡的,经本人申请和企业批准,由企业统一向市外事局为持卡人重新申请APEC卡。

七、企业须自觉接受市外事局就APEC卡保管和使用等情况的检查。如遇此种检查,请企业积极配合做好检查工作。

八、如因企业管理不善导致企业人员的APEC卡遗失、损毁或被冒用并导致严重后果的,市外事局将根据国家规定对该企业采取通报批评乃至中止、取消该企业APEC卡申请资格等处罚。请企业持卡人从维护企业形象和确保企业对外业务开展的大局出发,认真配合企业做好APEC卡的使用和保管工作。

九、持卡人如辞职离开企业,企业须收缴APEC卡,并交市外事局予以注销。如持卡人拒不交还APEC卡,并造成不良影响和责任,由企业和持卡人共同承担。

十、如发生持卡人职务调整等企业认为该持卡人不再适宜持用APEC卡的情形,企业须收回持卡人的APEC卡并交由市外事局予以注销。

十一、如持卡人利用APEC卡从事违反企业规定以及其他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,企业须书面向市外事局报告,由市外事局注销持卡人的APEC卡,并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法律行为。

十二、企业每年年底须将全年使用和保管APEC卡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告企业领导,并抄送二份给市外事局。

十三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由市外事局负责制定、修订和解释。

咨询电话:22830211 ,22830679 。